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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处缓刑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三人经密谋后,在某地盗窃得到被害人电缆线,价值人民币近30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庭审中,检察院坚持对被本案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二、律师工作。

1、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安排会见了被告人,其对盗窃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达了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想法,会见后,律师随即安排时间前往办案单位,将被告人自愿退赃退赔的意愿转告了办案民警,并恳请办案民警能够居中联系受害人以及其他几个嫌疑人家属,希望最终促成退赃退赔事宜,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后经多方协调达成共识,律师起草了谅解书,在办案民警的见证下,被害人获得赔偿款,并签订了谅解书,一份谅解书交由办案机关附案。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联系检察官,并向和核实退赃退费获得谅解的事实,并恳请检察院能够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随后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大致内容是:1、认罪认罚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规定,所谓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后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均没有异议,若对以上一项或几项有异议,可以选择不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用适用认罪认罚规定2、《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辩护律师或看守所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3、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犯罪事实,且法院对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4、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检察院会重新作出量刑建议;5、撤回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证据;6、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若检察院同意,可以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后,检察官联系律师,安排时间完成了认罪认罚工作,并在提起公诉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给法院。

 

三、开庭辩护和法院判决结果。

   辩护意见概述: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理由有如下几点:1、本次盗窃活动是由其他被告人发起和召集的,包括盗窃地点的确定、盗窃时间的确定、盗窃人员的联络都由其负责和组织,因此,其对整个盗窃团伙共同犯意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2、本案当中的作案工具有两辆三轮车、扳手、铁剪、铁棍和几双白色的劳动手袜,而被告人并未提供任何工具参与盗窃活动;3、盗窃活动几个环节中,虽然各有分工,但被告人仅负责拉电缆,并且该环节并非被告人一人所为,其他两人均由参与,但在剪断电缆线的环节和拆接线盒的环节均是其他两个被告人分别负责,被告人没有参与其中;4、此后销赃环节、谈价格环节均没有参与;5、被告人并不清楚电缆卖了多少钱,在分赃环节,由其他被告人决定被告人获取金额,经核实,其他被告人非法获益金额远远高于被告人。二、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已经认罪认罚,另有犯罪中止情节。

法院判决: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庭审中,检察院坚持对被本案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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