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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巨大判处缓刑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0

一、案件的大概情况:

    1、被告人通过注册不同的微信号虚构不同的角色,谎称可以为受害人办理去国外的签证,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以及欺骗行为导致的错误认识支付的钱财给被告人,骗取金额共计8万有余,根据广东省对于江门地区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该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家属开庭前10日,才委托律师为被告人一审阶段做辩护。

    2、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家属自行联系到被害人在公安部门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整个过程并没有公安部门的主持、审查以及核实,但公安部门是知情的。另外,被害人的谅解书由被害人自行交到了法院的资料接收处,法院已知悉,且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受害人核实了真实性。

二、律师的工作及初步意见:

      1、因为时间有限,在接受委托的当日联系法院约定于次日阅卷,由于是个人犯罪,案卷并不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检察院并不了解全额退还赃款的事实,故在《量刑建议书》中并未考虑到该量刑情节。

      2、阅卷完毕后当日联系法院,并向法院说明了退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法院回复已经收到受害人提交的谅解书,且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受害人核实了真实性。律师随后联系到检察院,希望检察院向侦查机了解退赃和获得受害人谅解的事实,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恳请检察院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并严要求侦查机关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提交给法院。

      3、以上工作完成后择日会见了被告人,其本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明显认罪悔罪,律师建议其开庭一定要认罪态度良好,争取法院的认同,一定发自内心的认罪悔罪,不要仅是形式上敷衍了事,态度一定要诚恳。

     4、因本案诈骗数额巨大,争取缓刑的几率相对较小,但不是没有机会,律师和家属一起努力,争取法院对被告人的认同。

三、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始终怀着一种赎罪的心态的详细、全面的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任何隐瞒、捏造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的行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其所供述内容的基本相同,连细节问题的表述都前后一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从被动拘留到主动配合办案的事实来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审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虽然本案是数额巨大,但不能完全适用该条款规定,但本案诈骗金额并没有超过“数额巨大”起点量刑金额太多,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着重考虑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本次庭审当中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罚金刑处罚,另外,被告人还有一个三岁的女儿亟须照顾,其丈夫一人既要照顾女儿又要赚钱养家,还要赡养老人,实在分身无术,长此以往,对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非常不利,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家庭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本人其实主观恶性不大、心地也不坏,主要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一时的糊涂和诱惑才犯下了今日的罪行,但从其后的言行以及本次庭审的表现来看,其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的认罪悔罪了,在辩护人对其的几次会见中,她都十分挂念她的女儿,每次提及此事都禁不住热泪盈眶,非常的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以及给家人带来的伤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被羁押将近半年的时间,其已接受相当长时间的教育、改造以及惩罚了,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违反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也达到了刑法教育改造的效果。

    5、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律师认为,法院之所以对其适用缓刑,是因被告人主观上既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客观上也有认罪退赃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另外,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律师认为,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现获得法院的内心的认可,这是很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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