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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1818日20时25分,被告驾粤×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脑挫伤以及右顶头皮下血肿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管理局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事故损失的80%,原告承担事故损失的20%,×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是被告二。事发当日,原告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留陪人1名,医院建议出院后,加强营养、全休以及门诊治疗1个月。另外,原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在和×厂负责煮饭、保洁工作,月薪每月4000元,原告向伤残鉴定机构咨询,其本人伤情不够成伤残,×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

二、原告主张赔偿内容和依据。

1、医疗费:5804.8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天×10天);3、护理费:4000元(100∕天×40天);4、交通费:500元;5、误工费7356元4000∕月÷21.75×40天);6、营养费1000元。7、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的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二没有依法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两被告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就原告目前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答辩意见。

1、医疗费:原告患有其他疾病,应剔除与本事故伤情无关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3、护理费:医疗费当中已包含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的有效凭证;4、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与证明;5、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请假扣发工资的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账等;6、营养费:原告没有提交医生开具的证明。7、已支付费用:事故发生后,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2000元。

四、法院意见。

1、医疗费:5804.80元。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予以证明开支的医疗费是5804.8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依法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超过法定赔偿标准,故本院对其予以支持;3、护理费:1000元。原告住院十天,没有医嘱证明全休期间需要陪护,超不部分本院不一支持;4、交通费:200元。原告因伤前往医院治疗,确需开支交通费,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5、误工费:5333元。原告误工天数是40天,此外,原告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收入证明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月均工资为4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误工费应为5333.33元(4000∕月÷30×40=5333.33元6、营养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中型颅脑外伤,且遗嘱建议加强饮食营养,本院酌情其营养费为5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7、鉴于×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投保义务人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侵权人是被告一,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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