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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律师为违法解聘劳动者成功争取双倍赔偿金

作者: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区律师为违法解聘劳动者成功争取双倍赔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子(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于2020年8月25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1269.86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587.62元(赔偿金计算方式:20**年*月8日至20**年*月17日计为8.5年×21269.86元×2倍61587.62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793.81元(补偿金计算方式:20**年*月8日至20**年*月17日计为8.5年×21269.86元=180793.81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委外维修一批机台业务的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职责,给被申请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3万元。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综上,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审理过程】

审理查明:申请人20**年*月8日至20**年*月17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工程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254.82元/月。

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1254.82元、经济补偿金180665.9元以及赔偿金361331.94元。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其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主张。

为此被申请人提交了《**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申请人的《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机台维修异常清单及机床检测资讯记录表》、《委外维修比价表》以及《设备试车报告表》等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对《**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以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为由,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对其自己所作出的《谈话笔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以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的证明目的为由,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以出具该证据的公司为被申请人单位供应商,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对《机台维修异常清单及机床检测资讯记录表》以及《情况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对《委外维修比价表》、《设备试车报告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以申请人并非该维修项目唯一负责人为由,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按本委要求于庭后向本委提交了《精度检查表》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精度检查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被申请人无法证明申请人工作有过失职,也无法证明6台永进机9项换新模块未更换一事是否真实,更不可能证明申请人工作有过失职与6台永进机9项换新模块未更换一事是否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所谓的经济损失30.3万元我方不认可,明显系被申请人虚构。

二、本案我方(申请人)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作所为不仅违法,还导致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通知工会。明显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被申请人应为其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方已经计算出系21254.82元。被申请人应该按照21254.82元×8.5年×2倍=361331.94元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应该赔偿替代通知期工资21254.82元。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被申请人也因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作所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应该按照21254.82元×8.5年=180665.97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请求仲裁庭支持我方仲裁请求!

                         赵**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

                                                    *年*月*日

【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及理由】

成都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认为:2012年6月8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工程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254.82元/月。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0.3万元,系违反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服导致争议产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因作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申请人的《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机台维修异常清单及机床检测资讯记录表》、《委外维修比价表》以及《设备试车报告表》等证据加以证明,作为证明申请人在知晓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30.3万元,被申请人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证据

本委认为,从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以申请人严重失职导致被申请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30.3万元,系违反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主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单位所认定申请人的违规事实依据不足。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单位关联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据,用以证明该维修项目负责人为申请人,该维修项目设备20*8年*月19日完成维修后全部打包封存等内容。本委认为,因被申请人单位与**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据,本委不予采信。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由**市**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台维修异常清单及机床检测资讯记录表》作为证明申请人存在严重失职,造成被申请人单位经济损失30.3万元的证据。通过该证据显示,维修项目存在部分零件未维修的情况。本委认为,经被申请人提交的由**市**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台维修异常清单及机床检测资讯记录表》,仅客观显示该维修项目存在部分零件未维修的情况,不能达到证明申请人因严重失职造成被申请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证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本委不予采信。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设备试车报告表》,《委外维修比价表》显示,申请人为该维修项目的需求单位人员,同时进行了维修项目的测试。本委认为,申请人系该维修项目的单位需求人员,完成了该维修项目的试车工作,而并非该维修项目的负责人。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存在何种具体失职行为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系违反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充分,本委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工作年限为8年2个月,结合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已经超过了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及第87条的规定,被被申请人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3041元(6491元/月×3倍×8.5个月×2倍)的责任。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7条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041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但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多年,并非无理取闹,被申请人明显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仲裁和代理意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申请人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实现了有效代理,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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