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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刑事律师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告争取从轻处罚

作者: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量:0

成都吴国强律师办理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从轻处理典型案例,案号2017)川0124刑初***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因涉嫌寻衅滋事,201662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1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因涉嫌寻衅滋事,2016625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1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被告人古**,**因涉嫌寻衅滋事,2016628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1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国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雷**、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4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413日、5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黄**、被告人雷*、被告人古**及其辩护人吴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61112时许40分许,被告人叶***、雷*、古**等人受他人邀约前往郫县**工地门口帮人扎场子,其中被告人叶**携带自制枪支一支,被告人雷*、古**分别携带砍刀一把。被告人雷*、古**等人听从被告人叶**的安排,欲上前围住路边停放车辆及车上人员时,被告人叶**持枪击发打中唐*所在的小型汽车驾驶室挡风玻璃,他人还击后,被告人叶**、雷*、古**等人遂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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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指控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雷**、古**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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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古**的辩护人吴国强在开庭审理中对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古**犯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及“受人邀约”和“听从他人安排”,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6627日,被告人自行到*县公安局**派出所自首并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被告人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唐*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江湖义气帮朋友扎场子,也就是凑个人数。被告人在现场没有伤害任何人和毁坏任何财物。 被告更是多次对律师表示:“知道双方有枪的话,我无论如何也不敢去!”

5、本案受毁损财物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最多也就是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其他被告向对方开枪一事超出被告人意料,被告人在现场也无法阻止。

6、被告人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破坏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7、本案中,被告人现场没有使用暴力,虽然现场持械但情节不属严重,现场开枪事件被告人根本无法控制,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受人邀约并听从其他被告人的安排“扎场子”,目标是营造人多势众的场景吓跑对方,况且本案对方也有过错。因此,可以说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被告人已被关押近 10个月,已受到应有惩罚,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辩护人提交的*县**镇*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认为被告人如宣告缓刑对本村社区没有不良影响,被告人的母亲也对此表示今后一定会对被告人严加管教。辩护人认为除了免除刑罚之外,可以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适当的考验期限内对被告人进行考察,根据被告人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再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2条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   **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古**从轻处罚,并提出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古**的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虽不能证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能证明被告人古**平时表现情况,可以作为其量刑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古**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区别量刑。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623日起至20171122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625日起至2017924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628日起至2017627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彭**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成都吴国强律师办理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从轻处理典型案例,案号2017)川0124刑初***


律师点评: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吴国强律师的据理力争使当事人被法院从轻处罚,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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