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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迟延履行、拖欠、买卖合同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被  告:


某某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兰州分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李成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郭琦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五先生,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平先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晓先生,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某某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兰州分公司)。

审理经过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琦律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某某兰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某兰州分公司系被告中宅公司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中宅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792147元、逾期付款损失9453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149元,减半收取6574.5元,由被告某某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强亚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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