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成浩律师

熊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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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一则案例区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来源:熊成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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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一位市局的朋友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其亲戚涉嫌诈骗罪一案。因事发在江苏,在初次会见后我就想,或许借这个案子可以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这四个经常容易竞合混淆的罪名通过案例的方式区分开来。

【案情简介】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将高仿的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商品的香烟出售给多家烟酒批发店。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未销售的香烟共计60条,后认定张某销售额为3.5万元。经鉴定,陈某出售给烟酒店的香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产品的烟草制品。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因为江苏地区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在6千元,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在5万元,所以我最开始提出的是变更罪名,并多次与侦查机关的承办警官多次进行沟通。但检察院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隐瞒事实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后,我立马改变诉讼策略,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并第一时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做罪轻辩护,侦查机关后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是以“出售给烟酒店的伪劣香烟是女儿婚礼订婚所剩下的”为借口,隐瞒事实,使烟酒店商户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没有前科劣迹,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分析】从客观上来看,本案是因为被告人隐瞒了犯罪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应当与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区别开来;但若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那么应当根据从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三个罪名择一重处。


【假设】若本案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且非法销售金额为5.3万元,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分析】因被告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产品的香烟的犯罪行为,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由于香烟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

陈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后将假冒伪劣香烟出售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系想象竞合犯。

首先,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相对于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属于“伪”产品;经鉴定,该假冒商品不具有同类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属于“劣”产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则属于《刑法》第140条的“伪劣产品”。陈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经鉴定属于伪劣香烟,因此,陈某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同时还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其次,烟草制品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本案中,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实施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侵害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和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且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尽管陈某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侵害了上述三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经营罪,系想象竞合犯。

二、 司法裁判中三种罪名的认定要视其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而定。

对于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构成的罪名从一重罪处罚,而不以数罪论处。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陈某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要视其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而定。若陈某犯罪数额为5.3万元,比较三个罪名的量刑轻重如下:

1、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5.3元,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定罪处罚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2、倘若陈某的犯罪数额是100万元,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处罚较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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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熊成浩
  • 执业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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