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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作者:李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一、家属登门造访,接受委托

2021年5月17日上午,笔者正如往日一样在办公室处理另外一件涉嫌帮信案件法律文书,突然律所前台打断了笔者思路,说有位客户突然到访,并点名要咨询笔者。

笔者简易收拾了下手头上工作,便去了会议室见客户。到访的客户是当事人B某的哥哥及妻子,家属说B某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案事实可能与B某偶然一次为其朋友王某介绍开发某招聘软件有关,具体情况,家属并不是很清楚。

笔者感觉本案可能系一起无罪案件,B某之所以涉案可能系被其他人犯罪而被牵连,因为B某是正当工作的,只是一次偶然机会介绍该业务,其很可能是不知道对方身份,与对方没有共谋或者明知的主观故意。

笔者根据家属提供部分事实及之前的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给家属做了初步的法律分析后,家属决定委托笔者作为B某的辩护律师。

二、经过会见,详细掌握案件事实;

因为疫情原因以及会见预约要求,笔者发现L地看守所预约号已在一周后,笔者便电话与L看守所沟通会见的事情,看守所表示需要按照先行预约再安排会见。

笔者为了尽快会见到当事人B某了解案情,第二天上午带上相应手续,直奔看守所会见,准备到现场沟通。到达看守所后,笔者表明来意,看守所内勤人员仍表示会见需要事先预约,否则一般不安排会见。后笔者与看守所所长当面沟通,表示笔者于昨日接受委托,按照预约时间要到一周后才能会见当事人,这个时间与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要求不符,另外本案当事人B某极有可能是无罪案件,笔者需要尽快会见,以便更好地与办案机关沟通相应的法律意见。

经过多次沟通后,L看守所表示,可以安排会见,但是需排在预约律师之后会见。大概在11点30分,笔者顺利与当事人B视频会见,会见时间大概有一个小时左右。

B某大概三十多岁的模板,看上去就是很本分的人。笔者先向B某表明,笔者系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接受其妻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笔者为了办案的效率,保证每次会见质量,都会提前准备会见提纲,将需要和当事人了解的问题,详细列出,防止遗漏案件细节。笔者按照B某陈述案件事实,笔者发问以及了解公安机关讯问情况等完成会见。

B某系在2020年某月,某陌生人通过QQ方式加了B某为好友,之后便向其咨询开发软件的相关事宜,因为B某日常工作系销售电脑硬件,并不熟悉软件开发的工作,便将该业务介绍给其朋友王某,由王某具体开发,B某从中收取部分介绍费。王某在接受委托后,按照该陌生人要求提供了软件。

委托开发软件的主体都是经过工商登记合法公司,该软件也是公司用于合法所用。本案案发可能是其他人员利用该软件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对此,B某完全不知情。

经过与B某梳理完事实后,笔者对案件更加清晰明了,便告知B某,B某行为系无罪的,笔者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三、出具专业法律文书

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是出具法律文书的前提。笔者计划上午会见完之后,当天出具法律文书,第二天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

会见完之后,笔者下午进一步梳理出案件基本事实以及出具法律文书。事实梳理是按照时间轴等逻辑将本案有关事情梳理后作为法律文书一个部分,这是笔者办案习惯。这样有利于办案机关看阅读笔者法律文书时,对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笔者关于本案法律意见提纲:

“一、B某将委托人需要开发招聘软件业务介绍给王某具体实施并从中收取微薄利益,起到居中介绍作用,系平等主体之间合法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一)开发招聘软件业务本身不违反法律,是市场交易主体合法需求内容;

(二)委托人委托B以及王某开发招聘软件的行为系平等主体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B没有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帮助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行为,对是否存在他人利用招聘APP软件从事犯罪活动并不知情;

(一)B客观上没有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B不知道是否存在他人利用软件APP实施犯罪行为,对他人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更不可能与他人有共犯的故意;

三、B不存在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帮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行为。B系被其他人犯罪而被牵连到本案中,系本案受害人。”

法律意见定稿后,已到了深夜两点多。

四、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当事人顺利取保;

第二天,笔者带着法律意见书直接到办案机关与办案警官沟通。

经办警官认为B某介绍王某开发的软件App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B某作为直接对接犯罪嫌疑人并为他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在与他人完成App开发后删除了相关聊天记录,主观上存在隐瞒犯罪的故意。

笔者将法律意见书交给经办警官,并同时口头将笔者的意见与经办的警官沟通后,警官表示将慎重考虑笔者意见,但是目前B某被刑拘仍会继续侦查,也会进一步查明笔者在法律意见书提及对B某无罪的事实,待后续再综合考虑是否为B某取保。

之后,笔者与经办警方电话以及当面沟通了三次意见,笔者后续经过会见也核实到,B某并没有主动删除对方的QQ,而是对方删除的,因此,笔者认为B某将上述开发软件作为“过路买卖”,在完成了软件开发相关工作后,对方删除联系方式并不能认定B某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依据。

终于,在B某被刑拘29天时,经办警官打电话通知笔者,让家属于当日下午去接人。B某于2021年6月11日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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