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月律师

刘星月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134-2180-248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1:00)
留言咨询

2014年借出的10万块钱,事隔7年还能要回吗?

来源:刘星月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4
人浏览

导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是否只要借款发生后三年没有主张,就丧失了主张的权利了呢?

基本案情:

      张某和黄某是同一个村的老乡,2014年7月10日黄某找到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口头承诺每月张某4千元的利息。因双方互为熟知,张某没有与黄某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在借款发生后,黄某陆续向张某支付13个月的利息,事后黄某以投资失败为由,一直拖延还款。2017年11月份,张某开始催要黄某还款,黄某刚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开始,黄某辩称自己不是借款人,10万元的借款是黄某代替李某所借,张某应向李某索要借款。面对黄某这一不诚信的行为,张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按照每月2分的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

      本案经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7月份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需立即支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每月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分析: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借款时间发生在2014年7月,张某起诉时间发生在2021年3月,是否过了《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二、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黄某,还是李某。

争议焦点1:张某2021年3月份起诉,本案借款是否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呢?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条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本案债权何时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从张某向黄某主张还钱之日起计算。2017年至原告提起诉讼这段时间,原告有在不间断的催要借款,诉讼时效从2017年开始计算后,后期因不停催告行为,诉讼时效有发生重新计算的情形,则即使2021年3月份提起诉讼,张某债权仍没有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2:黄某主张他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该抗辩是否成立?

      黄某开庭时主张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申请法院追加李某为本案第三人。黄某为证明这一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黄某与李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李某向张某支付部分月份利息的转账记录、以及一份只有李某签名的借款合同等证据。

      张某律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张某10万元的借款是直接转账给黄某,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自黄某收到借款本金时成立,至于事后黄某将借款转给李某,属于黄某个人行为,不能以此说明实际借款人是李某。

     其次,借款前,张某不认识李某,借款发生后张某也与李某没有接触,黄某主张的借款合同没有张某的签名,不能以此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最后,庭审中黄某和李某均承认双方互为熟知,且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不排除李某帮助黄某做虚假陈述,以达到逃避还款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没有查询黄某的主张,支持了张某索要借款10万元的诉求,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法院没有支付张某索要利息的诉求。

律师建议:

      在本案,法院支持了张某索要本金10万元的诉求,但其中的波折也给到张某一定的教训。“欠钱的人都是大爷”这句话是实践总结的真理,作为出借人一方,一定不能因为对方是亲属或者朋友关系,不好意思向借款人索要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最好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借款数额、借款利息、管辖法院、律师费承担等重要内容约定清楚,并保留一份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能准确的提起诉讼。如果有条件的话,尽量让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

 

以上内容由刘星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星月律师咨询。
刘星月律师
刘星月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92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CBC商务中心A座27楼
134-2180-248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星月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3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咨询电话:134-2180-2488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CBC商务中心A座2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