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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金某制造毒品罪一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作者:王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金某、金某1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黄某通过网络获得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自行或者通过金银玉购买试管、烧杯等制毒工具,康某缓释胶囊等制毒原料后,在青岛市城阳区租住处多次制造毒品未果;期间被告人金某向黄某提供资金用于制造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金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金某1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到案。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作为金某1的辩护律师,提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1系从犯;系犯罪未遂;有立功情节;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金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不得假释。

被告人金某1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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