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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4 浏览量:0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余海X驾驶苏EV36XX重型货车,沿吴中区用直镇长浜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致使金XX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侧翻,遭货车碾压,金XX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海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向被告XX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应由该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告朱兴X、朱春X、朱福X对赔偿事宜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故委托起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兴X、朱春X、朱福X人民币569684元。经律师起诉后,原告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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