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重庆律师 > 徐婕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恋爱期间借的钱,离婚后要还吗?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李女士张先生20135月相识,二人接触后颇有好感,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张先生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多次向李女士借款。眼见心爱的人有困难,自己有能力相救,哪有不出手的?李女士自2016年至2018年陆续向张先生出借借款共计*十余万元。殊不知,这也埋下了隐患。后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9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糟糕的是,张先生几次醉酒,并对李女士实施家暴。李女士深觉自己无法再继续与张先生共同生活,遂与张先生协商离婚,并要求归还其婚前借款*十余万元。但张先生认为,既然两人已经结婚了,李女士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两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不同意归还借款。我作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帮其打赢了官司。案子很简单,不过,有两个普法点要传递给普通老百姓。

1.恋爱期间李女士张先生的转账性质是借款

律师观点:在与张先生结婚前,李女士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先生支付款项,二人期间一直处于恋爱期间,李女士碍于情面,多次借款均没有要求张先生出具书面借条。李女士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时,张先生极有可能主张出借款项的性质均为赠与或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应当明示,赠与人应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有给对方转款的经历,有的转账性质是借款、有的是赠与有的用于了共同生活。很多朋友在借款给对方时,与本案中的李女士一样碍于亲密关系不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然而一旦面临分手,对方有可能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

本案中,李女士转给张先生的款项数额较大,李女士从未明确表示款项性质为赠与,双方在恋爱期间未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也相对清晰,多笔大额转款的性质李女士主张系借款于事实相符。张先生主张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万元用于共同生活的主张难以被法院支持。

2.结婚后,婚前欠对方的借款就不用还了吗?

律师观点:李女士出借给张先生*十万元款项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李女士张先生结婚后,仍可以要求张先生归还李女士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张先生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认为与李女士结婚后,李女士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一方婚前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女士张先生虽为夫妻关系,二人在法律上仍为两个独立个体,婚姻关系并不会令两人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除非李女士作出免除张先生婚前债务的意思表示,张先生不会因与李女士结婚而免除余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

徐婕律师

徐婕律师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153-2040-148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