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鲁某于2019年2月入职某公司,职务为销售总监,月工资为4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2月,鲁某与公司就提成标准作出约定,并签订了《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办法》,记载鲁某的薪酬标准按照“大区经理”的标准执行,为9000元/月,但公司实际每月仅支付给鲁某15000元工资。


鲁某向公司询问工资为什么没有足额发放,公司称鲁某的工资已经发生变更,现在按照9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鲁某欲辞职,向律师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2021年3月,鲁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


二、律师分析


  1. 本案中,公司主张“提成管理办法”中记载鲁某的薪资标准按照“大区经理”的标准9000元/月执行,且鲁某对该文件已经签字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薪资标准执行。鲁某称当时签订“提成管理办法”时,公司明确说明这是鲁某完成相应业绩之后的提成,并非薪资的调整,人事向其解释说明提成发放办法后,就直接签字了,没有细看内容。


  2.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尤其是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仅仅在相关承诺书及其他文件中标注薪酬,并不必然产生薪资调整的结果。本案中,鲁某与公司签订的文件名称为《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办法》,明确只是针对提成部分所做的约定,若视为对薪资的调整于法无据。


  3. 最终,仲裁机构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提成管理办法”未体现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调整的具体情形,双方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变更书》,因而认定鲁某的薪酬标准仍为4万元/月,裁定公司按照该标准支付鲁某工资差额。


三、律师感悟


  1. 作为销售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者,不可避免会签署用人单位发布的提成、奖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上述文件中有些内容标注可能并不规范甚至存在问题,签订时劳动者应当仔细审查文件内容并及时提出质疑,请用人单位规范用语,及时调整不妥当的内容。如本案情况,奖金、提成与薪资显然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以此方式变相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显失公平,不应当得到支持。




  2. 因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很容易掉进用人单位的文字陷阱。若劳动者已经签署具有瑕疵的文件或条款,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不要冒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一方面,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专业律师可以从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理清思路,进而明确主张;另一方面,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劳动者却往往很难利用好现有证据,也不懂得应当如何固定证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现实案件中,因当事人作出于己方不利的自认、提供证据不充分、错误提供证据等等,导致案件败诉的情况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