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科料律师

程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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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夫妻没有感情了,如何起诉离婚?

来源:程科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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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8月份在东莞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之后,两人异地相处,双方也仅仅通过电话保持朋友之间的联系,在20151月份,被告接原告回他家过年,经被告家里人的吹嘘,原告就糊里糊涂的同意和被告在一起了,后在20154月份原告发现已经怀孕了,无奈只好在2015520日与被告登记结婚。

婚后,原告发现双方的性格、观念、生活方式差异很大,双方基本没有共同的语言,还经常为琐事争吵,并且婚后被告对原告非常克扣,加之这些年被告一直在外地务工,双方聚少离多,致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扩大。

   婚后,于20151226日,双方生育一女吴xx,孩子出生两个月后,原告就带孩子回自己娘家生活,仅仅在孩子办周岁的时候在被告家里呆了两个月,之后双方就开始正式分居生活。婚生女一直是跟随原告在娘家生活,孩子这些年的生活支出一直是原告在负担,被告一直不闻不问,因此婚生女吴xx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原被告之间已毫无感情,现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诉之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程科料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的破裂埋下了隐患。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终结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双方达成婚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具体到本案原告与被告经介绍认识,在对被告不是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正因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争吵不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原告已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婚后不久,原被告双方就经常为琐事争吵,尤其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的矛盾异常突出。因被告在外地工作,双方又没有固定的住所,因此,原告从婚生子出生后一直是在自己娘家生活。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双方再次为了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彻底断绝了联系,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且分居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可以说,这些年来双方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已经让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原被告的这种情形,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此,原告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三、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李宇涵,这些年一直是原告及其父母在抚养孩子,家庭的开支基本上是由原告及其父母在支付,而被告这些年很少关心孩子,在分居后连抚养费也不愿支付,况且被告家庭条件艰苦,一直由爷爷抚养长大,被告老家也只有一栋破旧的房屋。而原告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因此,为了不破环孩子的原有的成长环境,将婚生子李宇涵判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xxxx,根据《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致使矛盾加剧。原告为了孩子成长也曾试图缓和夫妻关系,努力的维系这段婚姻,但面对着日渐冷漠的婚姻关系,原告发现已无力挽回,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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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科料
  • 执业律所: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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