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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被告在诉讼中的提存行为能否证明积极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

来源:王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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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定被告未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在诉讼中将租金进行提存,以证明积极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

2018)京0119民初3325

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北京XXX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49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涉案租赁房屋,给被告用作开办经营XX连锁酒店,租赁期限自201491日起至2024831日止。租金支付按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为253507元。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如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原告于2017518日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以以旧换新的名义重新刻制原告于2017119日在被告店门口张贴XX商业中心商家朋友的公开信,其主要内容为:1)原告的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均已更换,法定代表人于2017426日由辛XX更换为钟XX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9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北京市×××C座一层部分及二、三层的商铺,面积2296㎡)腾退并返还交给原告法定代表人钟XX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75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租金760520.9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和至实际完成腾退返还之日的占用费损失(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据实支付,原告账户户名为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北京农商银行×部,账号为×××)。4.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709819.57元及每日罚款1‰至腾退房之日,付至原告上述账号。5.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3506.99元,付至原告上述账号

辩护思路:

1、原告内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管理层存在矛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日期已到,应如何应对?

2、被告向变更前的公司账户转账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了租金的支付义务?

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主要是原告公司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告作为经营酒店的公司,合同如果解除,将会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开庭前被告交付租金的日子就已经到了,但是无法明确将租金支付哪个公司账户。诉讼中,被告根据本律师的建议,201898日自行将201854日至113日的租金586628元转至院账户,2018115日将2018114日至201923日的租金293314元转至院账户,两次转账金额共计879942元,并说明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进行处理,将租金进行提存,证明了被告积极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可了被告的提存行为属于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合同不应当解除。驳回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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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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