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秦皇岛律师 > 王华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某美容诊所与某美容公司、医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最高院裁定书1

作者: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中 5723号

再申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XX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泰皇岛市海港区XX街XX号(东环路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体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 XX,谁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港区XX美容整形诊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XXXX号。

经营者: XX,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栋XX号。

一审被告:秦皇岛XX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XXXXXX朝阳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XX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美容医院)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港区XXXX美容整形诊所(以下筒称XXXX美容诊所)及一审被告秦皇岛XX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美容医院申请再审称,(一) XXXX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与XX美容医院没有关联,亦无证据证明XX公司给XXXX美容诊所造成了损失, XXXX美容诊所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XX美容医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二审判决认定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错误。1.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签订的网络推广协议,不应延及XX公司,XX美容医院没有参与XX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2.XX公司在网页上免费刊登广告,XX美容医院无法知晓、监督XX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3.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交素材,并非提交给XX公司。XX美容医院答辩时主张“自2012年起至2017年5年间,总计与XX公司发生业务十来起”,这些业务是XX公司与XX美容医院的正常业务,二审法院将这些业务均推定为侵权,同时推定XX美容医院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XX公司承接XX公司业务,在未认定XX公司侵权的情况下,认定XX美容医院侵权于法无据。(三)二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错误。1.二审判决10万元赔偿没有依据,并且本案的关联案件共有10件,XX美容医院总共需要赔偿10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且不合理。 2, 二审判决XX美容医院单独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又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冲突。综上,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XXXX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

XX公司提交意见称,(一)XX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XX公司将与XX美容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转移给XX公司,从收款情况看上述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得到了XX美容医院认可。无证据表明XX公司向XX公司提交了XXXX美容诊所信息,不能仅依据XX公司与XX美容医院签订有合同就认为X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二)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不能据此认定二者共同侵权或者XX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XX公司提交意见称,(一)XX美容医院存在不正当竟争的事实。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合作,对侵权行为主观存在故意,并且事实上XX美容医院从与XX公司的合作中获利。(二)二审判决关于赔偿全额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不合理。

XXXX美容诊所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XX美容医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XXXX美容诊所的信息是XX美容医院提供的,XX美容医院也是直接受益人。XX公司对秦皇岛美容市场并不了解,相关信息也无法从网络获得,通过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的合作协议,可以证实网站宣传素材系由XX美容医院提供。XX公司通过24小时热线联系XX美容医院工作人员,并且从聊天内容亦可确定XX美容医院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XX美容医院在与XX公司合作之初,已将XXXX美容诊所的信息、图片等提供给XX公司、XX公司,XX美容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二)二审法院判决XX美容医院赔偿10万元并无不当。XX美容医院在宣传时,一再抬高其在当地美容市场的主导地位,贬损XXXX美容诊所在内的其他多家公司声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XX公司已经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二审法院判令XX美容医院赔礼道歉,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XX美容医院是否应与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一)XX美容医院是否应与呆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XXX美容诊所以XX美容医院等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10月15日,XX公司与XX美容医院签订XX网整形美容手术推广协议(以下筒称推广协议)。实际履行中, XX网由XX公司实际运营,XX美容医院也向XX公司支付了费用。XX美容医院对于XX公司实际履行推广协议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推广协议的约定,XX美容医院负责提供栏目内容素材,本案证据不能证明XX网上刊登的XXXX美容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部分院长形象、店面照片等信息属于XX公司可以自行从公开渠道搜集获取的信息。并且,XX公司通过XX网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相关公众,XX美容医院从该行为中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 XXXX美容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XX美容医院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时间、XXXX美容诊所营业的地域范围、XX公司影响力以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等情节,判决XX美容医院、XX网连带赔偿10万元并无不当。XX网在行政处罚后已经在公开渠道赔礼道歉,二审判决未再判令其赔礼道歉亦无不当。XX美容医院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子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XX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杜XX

                       审  判  员    吴X

                       审  判  员    张XX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卢X

                       书  记  员    杨XX


王华律师

王华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秦皇岛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137-8591-923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