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宫律师

倪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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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变更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倪海宫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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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上家从事犯罪活动,仍然组织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等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辽宁省本溪市、大连市、山东省威海市等地通过收购他人银行账户、对公账户为上家转移赃款提供便利,后又通过网络转账直接帮助上家将赃款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虚拟币套现。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截留赃款后被告人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于某在操作转移赃款时,将一共18 万多元赃款转入被告人李某的支付宝账户,事后被告人李某、于某各分得8.1万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8万元。现被告人于某的非法获利570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的非法获利115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2020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认为,因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笃定截留赃款后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本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记载“建议判处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倪海宫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本案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会见王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及诉求,结合卷宗资料,认为此案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上没有异议,但是王某具有如实供述、初犯、从犯、已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认为如能争取退还全部的赃款及罚金,在量刑上还是可以尽量争取从宽处理的。律师在取得王某的同意后,着手开展退赃事宜。2021年4月28日,律师联系家属缴纳赃款,并协助家属于当日办理退赃手续。2021年5月12日,公诉机关在律师的见证下重新与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采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结果】

2021年6月2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受援人于当日释放,顺利办理社区矫正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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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321号清远大厦九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倪海宫
  • 执业律所: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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