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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作者: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2年起跟着纪某个人干电力服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的工资除取吃住以及出差的费用,月工资为5000元。2015年11月份,纪某以其老婆的名字成立了A公司。王某的工资待遇还是以前的工资待遇。后因A公司一直拖欠王某的工资,王某跟A公司索要无果,无奈之下,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防暑降温费等。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相应的工资流水、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屏保存并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多次跟单位协商处理。

审理结果:

开庭时,我方提交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主张王某的工资数额。但是A公司提交了一份虚假劳动合同,主张王某的工资为3000元。在庭审中,我方申请了对该劳动合同中王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笔迹并不是王某的笔迹。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山东上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参照《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的规定,我方主张的拖欠工资数额、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是应该得到依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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