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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离婚纠纷

作者: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徐某与齐某于2010年在上班期间认识,于2011年11月份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徐某于2011年4月产下一女。婚前徐某缺乏对齐某的了解,没有考虑清楚就草率结婚。婚后徐某与齐某感情一般,齐某经常无端猜忌徐某,导致徐某与齐某经过吵架。2017年11月29日,徐某经朋友介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刘丽艳律师认识到本案的关键点 是如何证明徐某与齐某之间已经不存在夫妻感情了,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结合本案,徐某经常与齐某吵架,齐某经常无端猜疑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证据徐某是没有收集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徐某的离婚意愿 是很难达成的。结合徐某与齐某的实际情况,刘丽艳律师建议徐某主动联系齐某争取与齐某协议离婚。庭前刘丽艳律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齐某同意与徐某离婚;婚生女由徐某抚养,齐某享有探视的权利;徐某与齐某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

律师说法

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那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了。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考虑到这种情况,可以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能够调解结案。

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哪方抚养孩子更有利;孩子的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应当争取孩子的意见。结合本案,婚生女不足八周岁,需要综合考虑哪方抚养孩子更有利。婚生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跟女方比较亲近,综合考虑婚生女归女方抚养是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本案调解结案是不需要考虑这些的,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


刘丽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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