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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收集哪些有利证据?

作者: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份,刘女士跟刘先生因工作原因相识,2007年4月份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先生跟社会人员在一起沾染了恶习,刘女士不断劝告,但是刘先生不听劝告。无奈下刘女士离家出走。2018年5月份,刘女士慕名到律师事务所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向刘先生起诉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自行抚养。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本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是能否证明他们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与刘女士详细沟通后,刘丽艳律师了解到一个重要线索:刘先生可能受到过行政处罚,于是刘丽艳律师立马赶到派出所调查刘先生的行政处罚记录。结果显示,刘先生不仅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过,还因为寻衅滋事、赌博被行政拘留过,同时刘女士在2015年起诉过一次。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他们之间夫妻感情破裂破裂。在开庭前 ,刘先生还不想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在我们拿出从派出所调取来的证据后,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在法院以及刘丽艳律师的积极劝说下,刘先生同时与刘女士离婚。

案件结果:

     法院调解下刘先生同意与刘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自行抚养,刘女士有探视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想通过诉讼方式一次性把婚姻解除,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上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会以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原则,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会不判决离婚的。结合本案,刘女士与刘先生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两年多同时刘先生吸毒、赌博等已经被行政处罚过多次,属于有恶习屡教不改。本案件中即使刘先生不与刘女士调解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也是一样的。

刘丽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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