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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时被告不来,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来源:吴安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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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陈某与廖某因同在深圳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51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2009819日生长子廖某某,201348日生次子陈某某,两个儿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平时并由外公、外婆代为照顾,抚养费亦由陈某全部承担。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且廖某有暴力倾向曾多次打过陈某。此外,廖某曾在惠州因非法拘禁他人判刑,并曾于2013年存在出轨行为,以及廖某染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更为甚地是,201947日,廖某与陈某妈妈发生纠纷并殴打陈某妈妈,并经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记录在案。20189月,陈某与廖某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鉴于此,陈某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离婚。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离婚案首先必须考虑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案根据陈某的陈述,存在出轨,被判刑,家暴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只有陈某自己陈述,没有证据支持。本律师提示陈某,离婚案虽然有多项法定离婚情形,但没有证据支撑,法院第一次不会判决离,要做好二次诉讼离婚的准备。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未到庭,法院未判决离婚,但对我们提供的公安机关笔录采信,为第二次诉讼离婚打下了基础。满6个月之月,我们提起二次诉讼,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同样未到庭,于是本律师庭审时强调,被告第一次开庭未到庭,第二次开庭同样未到庭,足以被告并不重视夫妻感情,漠视夫妻关系,消极对待夫妻矛盾,结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对婚姻的消极态度,夫妻二人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性。最终经衡南县法院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判决文号:(2020)湘0422民初638号)。实践中,被告不到庭参与庭审,比较常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被告一方不来,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本律师认为,被告不来并不代表婚姻关系不能解除,只是拖延时间罢了。倘若被告一直不到庭,法院就判决不准离婚,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如果被告故意拖延,被告不到庭反倒成了被告最好的抗辩理由,这明显违反了被告不到庭视为弃权的法律规定。被告自动放弃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足以认定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因此在经一次诉讼不准离婚之后,二次诉讼应当准予离婚。此外,离婚案是一项连续、系统性案件,不能单独割裂看一次诉讼,还是二次诉讼,更不能掉已轻心想当然一次诉讼不成,二次就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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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安成
  • 执业律所: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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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30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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