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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量刑区分

作者:徐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量:0

吕某某和韩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吕某某因身患重病,无法长途开车,故告知妻子韩某让韩某充当司机,从山东省平度市出发至山东省莘县,于宋某、董某处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两公斤。韩某开车携带冰毒返回平度至平度高速路口时,被等候在高速路口的公安人员查处。

本案人赃俱获、证据非常完备,而且贩卖、运输毒品两公斤,单从数量上来讲,判处死刑是绰绰有余了。但是,笔者作为韩某的辩护律师,考虑到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吕某某、韩某为夫妻等因素,认为韩某有判处十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

笔者的辩护意见大致为:1.韩某、吕某某为夫妻关系,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出发,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可应根据各成员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所区别。2.韩某运输毒品是应吕某某要求,未参与吕某某与上下线联系及购买冰毒的具体事宜,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3.韩某本人不吸毒,没有犯罪前科,本次运输毒品是其第一次犯罪,为初犯。4.涉案毒品为流向社会,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以上建议法庭对从轻处罚等。

后来青岛中院基本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肯定了韩某在犯罪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也认定了韩某为初犯和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的情节。本案经过青岛中院合议庭研究决定,对韩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吕某某、董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韩某、宋某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判决,基本符合笔者的预期。

笔者在拿到判决书后,不禁心生惆怅。丈夫带着妻子犯罪,何其荒唐。吕某某身患癌症,本来对韩某来讲已经不幸,却又不知体恤妻子,即便要铤而走险,为何要连累妻子,使韩某也坠入深渊?是在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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