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兵律师

陈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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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原告没有借条,仅有银行转账记录,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陈贵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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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2日,张X与李XX登记结婚。2016年8月17日,赵XX向张X账户汇入280000元。2016年8月24日,赵XX李XXXX湾工程李XX垫资明细上签字确认:XX湾工地李XX私人垫资为开工前至2016年8月23日支出合计97317元。同日,赵XX与李XXXX湾工地收支出名细(第一期)上签字确认:2016年8月23日前总共收入500000元。开工前至2016年8月23日支出合计186144元,本期对账后余额313856元。张X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10月31日向赵XX账户汇入11119元、1500元、1000元。2017年赵XX与李XX产生经济纠纷,赵XX认为其向张X账户汇入280000元,是向李XX和张X夫妻借出的借款,要求李XX夫妻返还,但遭到李XX夫妻拒绝,赵XX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方认为,二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280000元,有银行转账流水为证,二被告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二被告系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应连带偿还原告借款。

二被告抗辩,原告诉称二被告向其借款280000元不属实;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就XX湾工程存在合伙关系,二被告与原告共同垫资合伙承包工程,原告所称280000元是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三、本案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告张X汇入的280000元为借款,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被告张X出具的借条。二被告已举示凤凰湾工程李XX垫资明细、凤凰湾工地收支出名细(第一期)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并未举示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并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赵XX诉讼请求。


四、律师观点

起诉人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却无借款凭证,法院会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法院裁判规则:

      一、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只提供银行业务对账单、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未举出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举证及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二、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要借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借款合同的履行。债权人仅提供了载明用途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由于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且债务人否认借款,因此,法院会认定债权人未能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完成举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债权人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在债务人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仅凭涉案款项进入债务人的银行卡以及和债务人认识,并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该情形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


      四、债权人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提出抗辩,但始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款系债权人偿还其以前的欠款,因此,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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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贵兵
  • 执业律所: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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