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深圳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易冬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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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XX03民初3857号原告:A,男,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XX,法定代表人:A,原告A...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3民初3857号 原告:A,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A,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A(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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