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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律师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作者:蒋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唐某在微信钓鱼群上看到有人发布托运气枪的广告,其基于兴趣购买了气枪,并先后向对方微信转账之后亦有陆续收到对方邮寄的枪支快件。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视频组装气枪后,因没有子弹遂同对方协商是否可以赠送子弹,对方因其买气枪时没有讨价还价,同意赠送子弹一盒。期间其只用过20几发铅弹,因实在不会使用和调整气枪,就一直将气枪和铅弹闲置,直至案发其才知道气枪铅弹仍余有800发左右。2017年7月末,某被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事拘留,羁押于泉州市某看守所。

【办案思路】

2017年7月,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涂明忠律师蒋泽强律师接受唐某家属委托后介入案件。在多次会见唐某及充分研究已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辩护人坚定地认为,不以出卖为目单纯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且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后,辩护律师承办单位递交了关于对唐某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具体包括:(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2)出售行为;(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本案唐某系单纯为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而购买枪支,在收到对方邮寄的气枪和赠送的气枪铅弹后,其仅是将上述气枪和铅弹用于个人把玩,其并未对气枪和气枪铅弹进行转手或出售,其不以出卖为目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并未引发枪支、弹药的传播和流转。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出卖行为或者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买入行为,才能认定为买卖枪支、弹药行为。对于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不以出售为目的单纯购买枪支,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的行为,因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支配和控制,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和流转,故不能将既没有出卖事实,也没有出卖的单纯购买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行为。因此,不能将唐某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二、在前述基础上,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根据2009年11月16日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之规定,本案唐涉嫌非法持有气枪1支,气枪铅弹800发左右,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办案结果/体会

        刑法中“非法买卖”和“非法持有”的概念是需要深刻理解以及仔细甄别的。唐某家属出于信任,委托涂明忠律师、蒋泽强律师为唐某进行刑事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唐某,在对现有案件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辩护意见书。经过承办律师与办案人员反复沟通,最终相关意见得到重视和采纳,我市某检察院对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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