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涉嫌侵权,被判退加盟费及赔偿损失
品牌方涉嫌侵权,被判退加盟费及赔偿损失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1121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里”项目,合作费用55000元;管理费5000元;期限从2021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60000元。
2021年8月3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287.26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在推广宣传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得有隐瞒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签订及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向原告宣传及实际授权给原告使用的标识为“x里”“lxx”。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详情查询页面显示,“xxx里”“邻里”“lxx”在第32类、43类的注册人为案外人,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对前述标识具有相关的权利。被告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向原告披露涉案项目标识的真实授权情况,且将未获得授权的“x里”“lxx”商标许可原告使用,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涉案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问题。
首先,关于返还合同款项60000元的问题。本院的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50000元。对于租赁保证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物料损失20000元。对于租金、清洁费、水电费、装修款、广告物料款、美团收银产品费、其他物料款等费用,本院综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前述范围内的损失25000元,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