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中未成年人同住人资格认定的裁判思路简析
动迁中未成年人同住人资格认定的裁判思路简析
上海疫情解封后,旧城区改建的速度明显加快了。以黄浦区为例,截止七月份已经有多个动迁基地达到了签约生效比例,房屋征收成功。随着大规模征收项目的推进,动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是未成年人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案例分析】
上海市黄浦区一套公有房屋动迁,房屋承租人为王某,在册户口为6人。分别是王某,王某的女儿朱某,朱某的儿子徐某、儿媳杨某和孙子徐小某,以及王某的外孙女某红,还有某红的儿子蔡某。某红系知青子女,当时按照上海市回沪政策落户上海。因为父母都在外地支内,所以某红回上海时是经过当时的承租人王某也是某红的奶奶同意的,同时在派出所申报户口时某红的监护人也是王某。
某红在公房附近的初高中就读,并且和奶奶王某一起生活。2000年,王某去世,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女儿朱某。某红在读高中期间,某红的父母因工作调动回上海了,单位给其父母分配了一套房屋,住房掉配单上也有某红的名字。某红读大学后住校,很少在公房内居住。后来某红结婚了,其儿子蔡某的户口也报入公房内,但是没有居住过系争房屋。2020年该公房动迁了,朱某一家和某红对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红便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分割动迁利益。
【庭审经过】
某红和儿子蔡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利益,理由是自己是公房动迁的房屋同住人。朱某等几名被告不认可某红和儿子同住人的资格,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在围绕某红和儿子同住人的资格认定上展开了分析,首先关于某红,某红虽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但是其户口的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而且其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受配过房屋,成年以后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其子蔡某自户口报出生之日起,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也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不能享受动迁利益。故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当中某红虽然在起诉时为成年人,其实法院主要分析的是其在成年之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碰到起诉时是成年人,但是同住人的三要素;户籍在册、他处无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均是在未成年时实际发生的,所以这类人群同住人资格的认定通常较为复杂。
案例中的某红,动迁时其是成年人,但是同住人的三要素都是在未成年的时候发生的,法院在认定同住人资格时其实是有一个参考的标准线的,那就是该当事人在成年后同住人的三要素是否发生过变化。
关于户籍,作为同住人三要素中的户籍,这个是最好判断的,只要动迁时户籍在册,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符合户籍因素的。哪怕户籍的报入是基于帮助或者其他性质。
关于他处有房,他处有房主要是指动迁或者福利分房。未成年时和父母一起受配或者享受过动迁,是否属于他处有房,这个在2020年的上海市高院沪高法民【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有阐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不属于他处有房。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的未成年人和父母一起受配或者享受过动迁利益的,均属于他处有房。
关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目前的裁判思路认为未成年人其居住权益是跟随自己的父母,判断是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要以成年之后是否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来认定。
如果在动迁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的裁决思路是原则上该未成年人不是被征收的同住人,如果其监护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那么该监护人在分割动迁利益时可以适当多分动迁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