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成功为王某某打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唐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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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富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本市某镇环湖中路23号,东莞市某咨询有限公司,将其以个人身份信息开户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305206某16319670)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原卡号为621700某052777871、补办后卡号为62170032300某130158)交给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不明),并按照该陌生男子的要求设置交易密码、开通 U 盾和重新捆绑新的手机号码。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6日,卡号为62305206某319670的农业银行银行卡的交易流水金额达1524041元,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了日,卡号为62170032300某158的建设银行银行卡的交易流水金额达870454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金额217000元。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某市某镇环湖中路23号东莞市某咨询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王某富。在其身上搜查出手机2台、银行卡22张,其中不属于其本人的信用卡9张,现金人民币478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案家属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委托本律师为王某富辩护,王某富告知本律师他没有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是被人放到他那里的,本律师遂联系信用卡所有人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信用卡确实是王某富合法持有,后法院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成立,最后只认定王某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出来不久被告人王某富也刑满释放了,本律师至少为其减刑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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