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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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自搭建建筑物该如何处理?

来源:李鸿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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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T女士与L先生是前后院的邻居,T女士居住的东西屋后墙分别有一扇窗户,用于通风采光。L先生在倚着田女士东屋的后墙私自搭建了一个厨房,设有上下水和排烟管道,且房檐高于T女士家,并在紧贴着T女士西屋的窗户搭建了一个煤棚。

L先生的私自搭建行为,导致T女士东屋后窗被挡住,房屋无法通风,屋内潮湿,发霉严重,甲醛超标,影响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且T女士家地势低洼,雨季容易积水,L先生家房檐的雨水也全部排到了T女士家,给Y女士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T女士于201XXXXX日诉至法院,要求L先生拆除东屋后墙的建筑,赔偿T女士衣服被子损失、精神损失费,要求L先生支付重新粉刷房屋的涂料费及人工费等。

被告L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T女士并非争议房屋的合法使用人,且其所搭建的建筑并非违章建筑,T女士提出的各项损失费与其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要求被告L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建厨房拆除,渣土自行运走;驳回了T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T女士现居于该房屋,其相应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L先生使用的厨房完全遮挡了田女士的窗户,影响了该房屋的通风采光,应予拆除。

T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损失的实际发生与L先生自建房屋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予支持。

【景运解说】

争议焦点:邻居私自搭建建筑物影响自己房屋使用的各项权利之后应如何处理,是一个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到底什么权利呢?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比如在本案中,相邻权的当事人之间,原被告的房屋相邻,被告在原告屋子的后墙搭建了厨房,导致原告东屋后窗被挡住,房屋无法通风,屋内潮湿,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私自搭建的厨房。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例。L先生的搭建行为,并非是对自己房屋的合理使用,影响了T女士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拆除。

问题:相邻关系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自行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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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鸿雁
  • 执业律所: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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