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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交社保、拖欠工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9 浏览量:0

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日,卢某入职某房产公司工作。2018年8月*日,某房产公司短信通知卢某,短信内容为:“卢某先生,自明日起,工作地点为某大厦*”,卢某当日收到了该通知,但卢某认为其工作岗位为商户服务,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某房产公司不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无法在办公室工作,因其需要外出拜访门店,进而为某房产公司工作。因此,卢某并未按某房产公司的要求至某大厦15楼工作。

2018年12月*日,卢某以书面形式向某房产公司发送了通知书,通知书中显示,卢某以某房产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某房产公司收到了该通知书。

根据某房产公司提供的《卢某未发放业务佣金明细表》显示,卢某在职期间涉及到的未支付佣金总计为37332元,其中已回款业务佣金为24415元,未回款业务佣金为2849元,因退房导致无效业务佣金为10068元。同时在该明细表中,未回款业务佣金中2017年的业务佣金为497元,2018年的业务佣金为2352元。

根据卢某提供的工资明细,2017年*月至2018年*月,卢某应付工资总额为92798.28元。2017年9月之后涉及的未付佣金总额为12882元。

因就合同解除相关事宜协商未成,卢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2013年12月*日至2014年11月*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8452.69元;支付2018年*月至*月拖欠的工资合计17600元;支付拖欠的2017年及2018年业务佣金合计3733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7567元。后仲裁委裁决某房产公司支付卢某2017及2018年业务佣金37332元;支付卢某经济补偿48437元。某房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某房产公司支付卢某2017及2018年业务佣金37332元;

二、某房产公司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48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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