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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9 浏览量:0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在担任学院会计及出纳,负责管理部分课时费、培训等收入。2014年*月至2016年*月期间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70多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在仔细研究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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