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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同责:刘*与王*、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日8时*分,被告王*驾驶苏E**小型轿车由南向北直行至湘江路小马运路时,其车前部与由北向东左转的原告所驾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至苏州**人民医院住院、如皋**医院治疗,住院29天,共产生医疗费用642**.61元,其中被告王**垫付原告医疗费191**.25元,另外被告王**还支付原告2017年3月**日至3月**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元,被告王**垫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0***.25元。另住院期间有16天的护理费27**元由原告支付。

2017年3月**日,**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中原告与被告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7月**日,原告经苏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为十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七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

被告王**是被告苏州**配套厂的员工,事发时系执行厂里事务。苏E5***小型轿车为被告苏**配套厂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原告刘**8833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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