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188-6090-5405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666
lawyer_lpy68@163.com
苏州市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C23幢炜衡律师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潘某与某区政府履行拆迁协议案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浏览量:0
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诉讼,有其特定的受案范围。因行政协议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要看签订行政协议的时间,二要看行政协议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要素、职权要素、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素。如果涉案行政协议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当事人执意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很有可能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行政协议产生争议,提起诉讼之前,建议当事人应先判断涉案行政协议是否具备时间要素、行政主体要素、职权要素等。如果不具备,建议当事人不要贸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节约时间,争取早日解决纠纷。
此外,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起诉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长期限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20年,其他案件为5年,该期限不可中断、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