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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多次盗窃,成功为其争取拘役六个月的较轻刑罚

作者:赵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0

  案        号:(2019)辽0113刑初29号

【主办律师】辽宁行仁律师

【案       由】盗窃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伙同孙某用弹弓将被害人金某的车玻璃打碎,将车内500元盗走,受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23.32元;随后,两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打坏被害人冯某的车玻璃,盗走车内大米两盒,美的水壶一个,陶艺机一个,总价值人民币159.8元,受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73.4元;2018年7月12日,吴某同孙某、彭某用弹弓将被害人赵某的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中华香烟三盒,价值人民币150元,行车记录仪一个,充电宝一个,受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23.32元;同时段,三人用弹弓将被害人顾某的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手机一部,现金350元,财务总价值人民币600元,受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8.32元。

吴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吴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通过努力,为吴某争取到六个月拘役的较轻刑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吴某,并迅速阅卷,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会见和阅卷,行仁律师发现,吴某涉嫌参与的四起案件中所涉及的金额多处存疑,且犯罪嫌疑人之间所起的作用从事实和供述中,都无法明确责任的主从关系。据此,行仁律师深入挖掘有利于吴某的细节,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吴某争取到了较轻刑罚。

【辩护意见】

基于对案情的了解,行仁律师提出对吴某教育为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盗窃金额共910元,数额不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一时缺钱加上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三)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没有前科;(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认罪态度极好。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某从轻处罚,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办案心得】

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是决定被告人量刑的关键因素。所以,此类案件,从事实着手,寻找降低涉案金额的可能性,是律师的首要工作。本案涉案金额存疑,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主从关系无法明确。这时,律师要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尽最大的可能、最大的程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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