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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成功为其争取无罪

作者:赵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0

【主办律师】辽宁行仁律师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理阶段】二审审判阶段

【基本案情】

何某某系某烟草行的工作人员,与亲戚佟某共同经营烟草行的生意。此烟草行在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初至2016年5月中旬,通过不正规渠道购买无手续卷烟,并进行加价销售,涉案金额40余万。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何某等人提起公诉。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找到行仁律师提出上诉。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法院撤销了何某犯非法经营罪的判决。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本案后,向法院提出上诉,经仔细阅卷、分析案情,与二审主审法官充分沟通,提交了本案应属于超范围经营,应接受行政处罚,并非非法经营,不应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官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撤销了对何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判定何某非法经营罪无罪。

【辩护意见】

行仁律师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何某、佟某共同经营的烟草行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人销售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何某、佟某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三)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案用于证明何某、佟某的销售金额40余万元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对销售金额进行认定,鉴于何某持有零售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一审法院撤销了何某犯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何某非法经营罪无罪。

【办案心得】有时候,对于办案人员是否会采纳辩护意见,律师无法做出准确的预判,这时候就需要做两手准备。本案中,律师首先提出何某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而非非法经营的辩护意见,为其争取无罪。又为法庭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做了第二手准备,从证据入手,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一旦不能成功为嫌疑人争取无罪,还可以退而求其次为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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