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律师

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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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丈夫私卖房产,成功维护妇女权益

来源:余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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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卖房产,成功维护妇女权益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4月1日下午,代理律师突然接到A市某居委会干部的电话,该小区内发生夫妻家庭纠纷。男主人王某在妻子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名下的目前仍共同居住的房产悄悄卖掉,带着全部售房款和家庭存款离家出走。直到买房人上门收房,李某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打电话给王某才被告知,房子已经卖掉了,要求李某带着孩子赶紧搬离。因李某拒绝搬离,和买房人发生纠纷。买房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房产证也已经办理过户,担心房子落空,率人强行把李某和孩子赶出家门。居委会同志和王某联系电话,王某表示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5月4日下午两点,李某来到律师办公室,情绪异常激动。待李某稍稍平静之后,律师对居委会提供的以上情节一一确认,李某补充的情节如下:夫妻多年性格不合,因王某有家庭暴力行为,杨女士也多次报警求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某某路房产,但仅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现已经被转卖。李某上午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得知:一年前王某和其亲属共同投资购入的另一套住房,也在三个月前做了转让。而王某工作单位告诉李某:王某两个月前已经离职,目前在什么公司工作不清楚。至于两套房产的成交价格、购房人身份、股票资金、家庭存款,李某一无所知。李某遭受如此打击之后,精神一度崩溃,只好请求律师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认定了某某路房产李某的出资9万元,王某给付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另一房产的售房所得的50%,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9万元归李某所有;股市资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3万元,其中50%归李某所有;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李某对判决不服,但由于经济困难,对于是否上诉表示犹豫。王律师表示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对此案上诉也很有信心,在王律师的鼓励下,当事人提起上诉。理由是某某路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对方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证人证言道听途说,出资不存在,某某路房产是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股市资金是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当分割。儿子由男方抚养更有利等等。

    双方上诉后,本案在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的,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一审虽认定了李某出资9万元,却将房产升值的利润全部判决给王某,仅给付我方当事人少量利息,显失公平。三、一审判决给付李某八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和目前上海房价相比,无法解决李某和子女的居住安置问题。且本案情节相当恶劣,一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四、一审法院虽认定了王某房产转让时间、股票出售提取现金的时间,却没有认定王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被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二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由合议庭三位法官合议。20XX年8月,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支付我方的上诉理由,认定某某路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的50%归李某所有,其他认定维持一审判决。我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各方面取得胜诉。

    在王律师的法律援助下,李某的权益得到了最终保护,她和她的家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本案正在强制执行中,在此,衷心的希望李某可以早日出走婚姻的阴影,健康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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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海
  • 执业律所: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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