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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予刑事起诉

来源:四川烨律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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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予刑事起诉

 

李某故意伤害案: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辩护成功类刑: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辩护单位:本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李某于2019年12月,在单身宿舍中打牌时,与被害人谭某发生口角,进而拉扯,拉扯过程中双方倒地,后被拉开。打斗造成谭某左手大拇指受伤,经法医鉴定,谭某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刑事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表态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取得谅解,双方多次就赔偿谅解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和解,也未进行赔偿。

二、律师辩护:

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谭某陈述的被打和受伤过程不合理,通过对嫌疑人的供述、谭某陈述、以及多名证人陈述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判定谭某的证言与基本事实出入很大,不足以作为定罪证据;结合法医鉴定中对伤情的描述,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的伤势系由嫌疑人造成,不能排除系其他原因导致,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办理。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谭某的伤情是否系由李某导致。现场无录像,但根据各项言辞证据,可以确认:二人发生争执后,谭某将李某扑倒,互相扭打,但身体上下方位未变,形成僵持状态。据谭某陈述,李某用两只手来抓其大拇指和四指,然后用力掰,掰了一分多钟,导致其受伤。这一陈述,与常识和法医鉴定,有多处不符:

一、谭某扑倒李某在前,但其受伤为左手,若系被李某反击(攻击)导致,大概率与谭某扑倒李某并进行攻击的连贯行动不符合。并且按其所述,其左手被掰了一分多钟,但此时谭某右手并无阻碍,具备充分的反击条件,而李某若用双手掰谭某的左手,其左半身及头颈要害部分没有阻挡,谭某完全有条件有力的还击李某,况且重心也不对,此状态下李某的攻击不可能长时间持续达一分钟以上。

二、双方在扭打时呈现僵持状态,结合在场人员描述,较大的可能为谭某左手撑地,右手挥拳,而李某用双手抵住谭某,这种情况下,谭某受伤,或因自身的支撑力所致。

三、从法医鉴定报告来看,谭某为斜行骨折,骨折形态为线状。则排除了扭转力导致的可能性,而根据谭某陈述:李俊章是用两支手掰其左手,如其所述为实,则定存在一定的扭转力,伤情形态必有所反应。因此,谭某的陈述,与法医鉴定报告不符,存有矛盾和疑点。

四、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情况:

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五、办案经验:

本案是通过律师辩护达到了无罪证明标准的成功案例。发生民间纠纷,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单从结果论,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的条件。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尽管公安机关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查取证,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认真阅卷,仔细分析双方斗殴的过程,包括打斗环境、持续时间、打斗姿态、双方年龄和体能情况、受伤部位、受伤形态、伤势程度等,得出了证据上不能充分证明伤势系由嫌疑人造成的结论,并通过证言比较、现场还原分析、病理分析等方法,综合陈述了上述意见,最终被采纳,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经验有:

一、在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要特别重视行为证据。虽然行为证据一词不是法定的概念,但实际上是可以单列的一类证据,将能够反应行为特征和行为痕迹的证据抽离出来,才能厘清事实过程,在争议焦点性问题上,拿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二、重视学习法医病理分析。在涉及伤情的案件中,不能轻易放过并不加分析的使用法医鉴定结论,遇到具体的法医学问题,应当专门查询,学习理解后再对比鉴定结论审查分析。例如在本案中,实际为间接暴力导致骨折的情形,间接暴力通过杠杆、旋转、传导作用致骨折,杠杆力即成角力造成的骨折,为发生在支点处的横断骨折;扭转力则造成四肢骨骼螺旋骨折。这样对比来看,被害人线性骨折形态就与陈述的受掰扯(扭转)而骨折不甚相符。

三、言辞证据要全面分析。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中,有时言辞证据占了重要地位,但因为立场、感受、利益、认知能力、表达能力等原因,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多有矛盾和冲突,各有其特点,不一而足。例如被害人多有喜欢夸大,往往言过其实,不明确指出,无疑会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理解不同人员的陈述特点,并使用一定的工具和方法作对应分析,以求尽可能的还原事实,进而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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