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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相隔千里 员工和公司都要注意了!

来源:四川烨律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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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受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的邀请,于2020年11月-2021年6月到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贴花岗石工作,工资标准为320元/天。工作结束后,李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双倍工资补偿。

判决结果

1、劳动仲裁:某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应向李某某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2320元。

2、一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委托律师提起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无须向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2320元。

3、二审: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即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案件评析

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断章取义的“法律讲座”,大肆宣传从“劳务协议”入手可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即:把所有员工的《劳动协议》改成《劳务协议》,就可以转化员工的身份,规避用工风险。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而且极其不负责任的。

如果定义劳资双方的关系为“劳动关系”,那企业就要面临“签劳动合同”、“买社保”等诸多义务。但如果只是“劳务关系”,则企业就不存在上述法律义务。那么在实践中,若双方发生纠纷,如何准确判断劳资双方到底是什么用工关系呢?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

1、劳方是否有固定、持续性的工作行为;

2、劳方是否须接受资方的用人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资方是否对劳方的考勤、绩效及工作态度进行综合考核,并附有奖或惩的考核举措;

4、其它能证明双方人身隶属及依附性较强的证据。

综上所述,如果上述判断标准,得出的答案都是“是”并且有相应证据,即使双方签订的只是《劳务协议》,那双方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只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劳动关系中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劳资纠纷中,协议不是重点,实质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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