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盖印章伪造提成协议 代理律师成功识破助公司维权
基本案情
成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销售岗员工豆某,在离职后,将公司诉诸法律,要求公司按照《提成协议》的约定,支付提成差额30余万元。公司在法院领取相关起诉材料后,发现豆某提供的《提成协议》、《提成结算单》上盖有公司印章。经认真比对,发现协议上的用印应属公司真实印章,但协议内容与豆某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提成方式相比提成标准高出太多,完全不符合所在行业销售人员的提成规则。同时,公司法人代表和行政部管理人员均表示公司绝不可能与豆某签订如此荒唐的《提成协议》和《提成结算单》。
三、案件难点
我们都知道,公司是作为法人组织,其公章就相当是老百姓的“签字”,一旦在法律文件上盖章,就意味着必须要信守契约精神,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在本案中,豆某出具的相关文件上的印章确实是公司的“真章”,而公司法人代表却表现自己从未向豆某做过相应承诺,所以也根本不可能指示行政部给豆某盖章。那公司是否应按照《协议》和《结算单》上的内容,向该名员工支付30余万元的提成差额?
换句话说:是不是只要签了字,盖了章,就必须得无条件服输、认账?
判决结果
1、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1589号民判决书认定:原告豆某提交的《销售提成协议》、《销售提成结算单》不应被采信,故不支持豆某要求支付销售提成的诉求;
2、豆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豆某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真章”打成“假章”——公司胜诉关健点
1、在一审中,公司代理律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豆某两份文件的印章的真实性和用印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用印系公司真实印章;(2)实际用印时间为2019年12月份左右。而两份文件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如此重要的协议文件,落款和用印时间竟相差两年之久,完全不符合常理;而且在这两年的时间内,豆某一直怠于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更不符合一名“合法”劳动者的维权惯例;
2、公司代理律师向法庭出具了豆某在职期间所有的薪酬清单,相关证据都显示豆某的薪酬构成均是按照其真实《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方式在支付,从未依照过其向法院提供的《销售提成协议》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和支付。
3、基于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豆某向法院提供的《销售提成协议》、《销售提成结算单》上的印章虽然是公司的真实印章,但通过大量证据显示,该章并非由公司有权代表人或代理人加盖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该两份协议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