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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林XX离婚后财产纠纷获法院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作者: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6 浏览量:0

代理被告林XX离婚后财产纠纷获法院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案情简介:林XX于202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离婚,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原告唐XX以离婚后发现林XX隐瞒于2022年1月19日购买了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XX房屋的事实,婚后唐XX将陪嫁的80000元现金及婚后数年的工资收入均交给林XX,林XX隐瞒唐XX购买坐落于三明市XX房屋,侵害了唐XX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393000元案涉不动产。

★代理意见:案涉不动产属于林XX父母的财产,为了使婚生女林X1能就读三明市XX幼儿园,林XX父母在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上加上林XX的名字,林XX仅是挂名人,非实际产权人。1.案涉不动产系林XX父母林X2、颜X2全款购买。款项1310000元均是林XX父亲林X2通过其外甥林X3妻子许XX向售房人张XX支付;2.林XX无力支付案涉不动产的购房款项。林XX于2016年12月突发疾病,先后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2017年11月20日出院后至2022年11月均在家休养,未就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唐XX对此也是予以认可的,唐XX的月收入就3500元,每个月都不够开销,还要林XX的父母每个月支助2000元给唐XX花销,连婚生子林X1出生至今的花销都是由林XX父母承担,双方根本无力支付购房款,唐XX说的80000元陪嫁也根本没有看到过;3.案涉不动产之所以会出现林XX的名字,完全是出于林X1就读需要。唐XX与林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多次闹离婚,林XX父母根本不可能将案涉不动产赠与给林XX与唐XX,而且唐XX对于购房一事自始自终也是知情的。

★法院认定:案涉三明市三元区XX房产购房款的来源,唐XX认为系由自己结婚时的陪嫁80000元及婚后工资部分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再根据唐XX及林XX双方的收入情况、三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及林XX曾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医的实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从案涉房产的购房款的支付情况看,均为林XX父母林X1、颜XX支付,其中60%的产权登记为林XX,是否属于林X1、颜XX对林XX、唐XX的赠与,第一,林XX于2022年9月16日以(2022)闽0403民初XX号向本院起诉离婚时陈述“婚后感情还可以,但有时候会吵吵闹闹,被告(唐XX)吵闹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且一次比一次厉害,主要是因为孩子的问题争吵,还有原、被告观念不同,只要双方一吵架,被告就带着孩子回娘家出走”,唐XX陈述“是像原告所述一样,但吵架的原因双方都有过错,越吵架感情就越淡,而且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积压的情绪和事情越来越多,才导致今天的状况”,说明林XX与唐XX确实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此时作为林XX的父母还在2022年1月购房时同意将案涉房产赠与林XX及唐XX与常理不符;第二,唐XX于2022年9月10日因与林XX发生争吵后离家,但此前均与林XX、林X2共同居住在林XX父母家中,林X2于2022年9月即就读于三明市XX幼儿园,根据三明市区的招生政策,林X2的户籍必须在三明市XX幼儿园片区内,而非原来所居住的三明市三元区XX村,唐XX作为孩子的母亲陈述不知晓孩子在哪里就读幼儿园,明显与常理相悖,而唐XX在(2022)闽0403民初XX号离婚诉讼中陈述“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说明唐XX明知案涉房产林X1、颜XX并未同意赠与其;第三,从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看,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及户籍变更时间符合林X2就读三明市XX幼儿园的招生要求,林X1、颜XX如同意将案涉房产赠与林XX、唐XX,只需在产权转移登记时,直接将唐XX的名字登记上即可,而非登记林XX60%、颜XX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约定并未要求书面约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结合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可以认定唐XX已明知案涉房产并非对林XX、唐XX双方的赠与,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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