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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李XX租赁合同纠纷案获法院支持租金15万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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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李XX租赁合同纠纷案获法院支持租金15万

案号:(2022)闽0481民初3614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1日,邱XX与李XX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XX将现有的一台龙工850装载机租赁给邱XX使用,每月租金8,000元,月头付租。之后,李XX将装载机交付给邱XX     使用,但邱XX未按时支付租金,并藏匿装载机拒不交还经李XX多次上门催讨,邱XX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

★法院认定:

1.2020年12月21日,李XX(甲方)与邱XX(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李XX将一台龙工牌装载机租赁给邱XX,每月租金8,000元,月头付租。同时,还约定"如乙方两三个月内购买此车定价为55,000元整。"之后,李XX将装载机交付给邱XX使用,邱XX仅支付了首月租金8,000元,此后,未再支付租金。2021年3月,李XX通过其弟弟打电话给邱XX催讨租金,邱XX口头答应几天内会支付租金,但始终未支付。同时,李XX认可2021年春节放假一个月不收取租金。

2.庭审中,李XX陈述,自租赁装载机后,其再没见过这台装载机,2021年3月份以后至今,其联系不上邱XX,也个知道装载机的下落。且,李XX自愿放弃2022年9月21日以后的租金。

本院认为,邱XX与李XX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自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李XX已将装载机父1付邱XX使用,邱XX仅支付一个月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华应的违约责任。李XX自认2021年春节放假一个月免收租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案尚欠租金应为152,000元(每月8,000元,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共19个月)。本案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故对李XX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等应诉材料送达之日即2022年11月4日。根据李XX的陈述,其目前不知道装载机的下落,事实上,装载机已不存在返还的履行可能性,故,对李XX要求折价返还装载机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参考《租赁合同》(2020年12月21日签订)中约定的购车款定价为55,000元的情况,本院酌定该装载机现按40,000元予以折价返还。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与邱XX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

二、邱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李XX租金152,000元;

三、邱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折价返还给李XX装载机价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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