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刘远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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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在服型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是在法院还是在监狱或是其他地方

来源:刘远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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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双方相识不久后就草率结婚,对彼此的性格、爱好、兴趣了解较少,在长达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没有共同的语言和爱好,夫妻感情未真正建立。加之被告性格古怪,对原告及女儿的工作、学习、生活不闻不问,与原告及其家人的关系十分紧张,导致夫妻感情十分冷漠。且被告赌博成性,不务正业,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年**月,被告因诈骗罪被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给原告及其女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等事项。

    代理人:刘远务律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不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尤其是李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曹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条十七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监禁的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并且法院一般会根据被告方的特殊情况,到被告所在的监狱进行开庭。原告方需提供自己的户口本或是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另外,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罚,另一方是完全可以起诉离婚的,这种情况属于《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起诉方需提交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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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远务
  • 执业律所: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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