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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李某某诉甄某某离婚纠纷案胜诉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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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李某某诉甄某某离婚纠纷案胜诉
案号:(2019)鲁1423民初1637号
杨勇军律师代理李某某诉甄某某离婚纠纷案,在法院的调解下,为原告李某某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双方名下的唯一房产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名下一台车辆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李某某离婚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杨勇军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查阅了相关法律,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参加了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结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没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无法进行沟通、交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有经常殴打、谩骂、恐吓原告的行为,并且致原告多次受伤,2019年6月1日,被告又因琐事对原告恶语相向,继而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头破血流,为此原告拨打110报警,警方出面后才得以平息,经医院诊断,被告致的殴打致原告头皮裂伤、脑震荡、头皮血肿,有原告的住院病历及报警记录为证。原告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痛苦,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被告的暴力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被告经常性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准予双方离婚。
(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之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近年被查出患有丙型肝炎,需要大量的资金治病和买药,被告有经济能力却分文不给,早已没有了夫妻情分,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有余。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有余,符合离婚的条件。
(四)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将对原告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代理人向原告了解双方情况时,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早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关系,多次与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有:(1)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庆云县XX小区XX 号楼1单元XX 室的房产一套;(2)婚后双方共同投资入股了三个加油站(其中一个加油站投资50多万元,另外两个加油站分别投资了30多万元),均在被告名下;(3)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三台车辆,车牌号鲁NB5XX  、鲁NX1XX 、蒙         ,均登记在被告名下;(4)多年来,被告经营电器设备积攒了70余万元存款,均存在被告名下。上述财产都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原告没有工作,也无其它收入,且患有多种疾病,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原告完全承担了抚养孩子和照顾家庭的责任,对家庭付出较多;原告患有丙型肝炎、肺结节病、脑内小缺血灶、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原告没有工作,也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并且需要大量资金治病,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4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庆云县渤海路北海家园小区的住房判决归原告所有,其它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一台车辆、60万元存款。
三、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看出,被告曾经常性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家暴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致使原告精神上长期压抑和痛苦,并且身患多种疾病,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当对原告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被告作为过错方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勇军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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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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