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京京律师

关京京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人身伤害案件顺利调解

来源:关京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3
人浏览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

被告韩某某,男,满族,,住: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   关京京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原被告系一个工地的工友,一天因琐事打在一起,后原告报警,经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并经鉴定认定被告对原告造成十级伤残的伤害,后被告找到我方委托代理该起案件经代理人认真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入手:

1、重新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该伤残结论予以推翻,因为该鉴定结论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鉴定,怀疑其程序的违法性

2本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不应为韩某某,而应为其就职的有限公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当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职务行为,因李某某系工地项目副经理,当时正指挥派遣到该处的李某某工作,李某某不服从,双方发生口角,随后相互厮打。

3、原告应该自负一定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现场的一二楼视频显示,原告也有动手打被告的过程。

4、部分免责即便被告应该承担责任,但被告因该损害已经从公司获得赔偿,答辩人对于李某某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免责。

对方主张的赔偿数额共计捌万元整,包括十级伤残项赔偿五万元、误工费护理费等,经过代理人的争取,最终双方以肆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

以上内容由关京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关京京律师咨询。
关京京律师
关京京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1244 万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直路691号(道外法院南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关京京
  • 执业律所: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9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直路691号(道外法院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