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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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房主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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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房主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20XX年XX日,被告温X、温X、温X、温X与被告钟X就在XXXX楼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模板,包脚手架模板,包施工工具,包保险,包安全,包浇斜顶棚面(按老式浇筑),包合格验收,施工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由被告钟X建筑房屋。20XXXX日,被告钟X搭建好模板支架打棚面时,由被告温X、温X、温X、温X方中的温X打电话给被告温X帮忙打棚。因被告温X在家长期从事打棚业务,其就叫原告刘X帮忙。在打棚面过程中,因被告钟X搭建的模板支架木折断,导致原告刘X从棚面跌落,致使刘X受伤住院。费用由被告温X赔偿,被告钟X、温X、温X、温X、温献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经查明,被告钟X并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中院予以确认。另查,温X无建筑用工、施工资质,在家长期从事打棚业务,

案件焦点:

房主温X等四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X、温X、温X、温XX楼建筑的全部工程发包给无建筑用工、施工资质的钟X,并由钟X负责对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原建设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因此,温X、温X、温X、温XX楼建筑的全部工程发包给无建筑用工、施工资质的钟X,在选任建筑承包人时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刘X为钟X、温X提供劳务,属雇佣关系。在倒棚工作过程中,棚面倒塌造成刘X受伤住院治疗,工程承包人钟X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温X受钟X要求组织打棚人员,为钟X提供打棚业务,作为经常替人打棚的温X,应在作业前、作业中认真检查安全,排除隐患,其在本案事故的作业中,没有尽到安全施工管理的义务,对此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原审判赔比例及责任分担处理不当。温X、温X、温X、温X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钟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温X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钟X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给刘X

三、温X、温X、温X、温X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给刘X

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房主温等四人如果是把工程承包给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者的话是房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根据约定应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设备,在房主提供的设备不安全等情况都属于房主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使是这种情况仍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房主四人如果明显存在过错,将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房主在选任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房主四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钟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温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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