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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L 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赵陆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量:0

沪浦检刑不诉〔202149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xx,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xx号x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3x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陆一、余若水,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广南涉嫌盗窃罪,于20214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4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 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和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在2020x月x日至2021x月x日 期间先后五次至本市浦东新区盒马超市,通过不结 账将商品装入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带出超市的方式,共计窃得店 内价值人民币1,869元的财物。

20213xx日,被不起诉人赵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单位代表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款收据”,证实 其系本市浦东新区盒马超市安保主管,2021xx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到店通过不结账将商品装入 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带出超市的方式窃得数件商品,其当场发现并报警,经调阅监控发现赵某于先后五次采用相同手 段到店盗窃商品,所盗商品全市统一价,售卖期间从未打折均原 价出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已通过家属赔偿超市损失,盒马超市对其表示谅解的事实。

2. 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20213xx日被窃商品 及赵某家中查获的部分被窃商品的外观情况。

3.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被盗物品清单",证实被不起诉人赵广南于先后五次通过不结账将商品装入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带出超市的方式盗窃店内数金额共计人民币1,869元,上述商品被盗时均无打折活动的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 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被不 起诉人赵某的现住地进行搜查,查获部分被盗商品并将上述物 品予以扣押、发还,另证实20213xx日,民警在本市浦东 区盒马超市内当场将被不起诉人赵某盗窃的 商品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 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赵某的到案情况。

6. 被不起诉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 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 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广南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 处理。被不起诉人赵广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 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 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 己罪彳魏^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 后果发心/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 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 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 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 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 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对蠢条第

 

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 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 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然人)

'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赵某,性别男性,1983x月xx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xx,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毕业,户 籍在xx区xx号x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 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其全 部内容,本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犯罪事实:盗窃他人财 物,数额较大。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构成咨窃罪罪°

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鉴于犯罪情节 较轻,且系坦白、系初犯,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我院 对你拟决定不起诉。

' 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就本具结书内容已经听取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 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 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 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 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 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 上述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人签名:赵某

本人系丄阚並登« (单位)的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 /被吿人赵某辩护人班律师。本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点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 结书》,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签名:赵陆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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