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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餐饮公司与上海市某区某杂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赵陆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量: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路5xx号3x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某区某路39xx号某百货x楼0x室。

法定代表人:邵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某区某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xxx弄xx号底层-2。

经营者:金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区某杂货店(以下简称某杂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杂货店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杂货店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委托某团队经营店铺,某团队归属于杭州A有限公司,店内事务均由某团队管理,包括与某杂货店结账事宜。因某团队在经营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擅自离店且带走经营资料未能归还,某公司已在杭州萧山区法院起诉某团队。某公司不清楚店铺与某杂货店的结账具体情况,应待某公司取回经营资料后才能提供法院查明事实。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某杂货店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第一,某杂货店已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提供货物,且某公司曾通过其某银行账户向某杂货店提供的中国某银行账户支付货款,某公司股东王某与某杂货店经营者金某也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对账,故某公司声称不清楚结算事宜与事实不符,与在案证据也矛盾。第二,基于合同相对性,无论某公司是否委托他人管理,均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故某公司不能以其他纠纷为由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第三,一审中某公司对某杂货店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认可双方之间的供货事实和欠款金额,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杂货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某杂货店支付所欠货款7,610元;2、要求公司股东邵某、陈某、张某、王某、许某,及公司原股东杭州A有限公司对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某杂货店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某杂货店向某公司提供调味品及副食品至2018年5月30日,双方约定由上海B有限公司代某杂货店收款。某杂货店于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向某公司共计供货5,840元,某公司未付款。某杂货店于2018年3月向某公司供货2,400元,货款已于2018年5月11日付清。某杂货店于2018年4月向某公司供货4,440元,某公司于7月27日支付货款2,67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杂货店与某公司之间存在调味品、副食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现某公司拖欠某杂货店货款共计7,610元,已为违约。某杂货店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杂货店货款7,61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以其委托经营的某团队擅自撤离,故不清楚某公司与某杂货店之间收付款情况为由,主张不支付系争交易货款,该主张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为,某公司系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与某杂货店发生经济往来,应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至于某公司具体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及交由何人管理均系其内部事务,不影响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现某杂货店已经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某公司如对欠付货款金额存在异议,则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否定性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所作判决是建立在对某杂货店提供证据的质证、认证基础上,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文芳

审判员  敖颖婕

审判员  王 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金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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