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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0

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河北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

辩护人张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以京检二部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河北xxxx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宋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0)鄂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xxxx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湖北xxxx集团有限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河北xxxx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河北xxxx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宋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20)鄂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 发回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xx

法官助理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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