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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仍然应该赔偿

作者:孙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量:0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刘某峰。

 

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刘某峰与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呼广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峰诉称,其为冀a×××××号车在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10日24时止。2014年6月7日,刘某峰雇佣的司机刘某波驾驶冀a×××××号车与阙某明驾驶的冀a×××××号车相撞,交警认定刘某波负事故全部责任、阙某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波及时拨打了被告报案电话,共同协商后,阙某明驾驶的冀a×××××号车到石家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且被告查勘员与修理厂共同定损修理费为35700元,约定刘某峰先支付修车款35700元,后由被告赔偿刘某峰35700元。刘某峰先支付修车款后,被告却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付刘某峰保险理赔款35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某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机动车保险单,证明刘某峰与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

2、事故认定书,证明冀a×××××号轿车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及原告方负全责。

3、三者车车主阙某明的证明,证明阙某明所有的冀a×××××号车在石家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修理完毕并留有阙某明的联系电话。

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新证)、营运证,证明司机、车主情况及车辆状况

5、冀a×××××号车的修车发票和维修清单,证明该车辆的修理费用。

6、冀a×××××号车维修中购买配件的收据,证明购买维修配件的费用。

7、拨打95518的录音,证明被告关于三者车损失的定损数额。

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投保车辆冀a×××××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在保险期间内,但因车辆驾驶人刘某波的出租车从业资格已过有效期,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五款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甲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一份。

2、机动车辆投保单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

3、司机刘某波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旧证),证明刘某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从业资格证已过期。

4、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证明出租车驾驶人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原告刘某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刘某峰对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3、4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但认为证据2上“刘某峰”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庭审中法庭询问原告是否申请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且原告无其他证据,故本院对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交的证据2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刘某峰为冀a×××××号车在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10日24时止。

2014年6月7日6时30分许,刘某波驾驶刘某峰所有的冀a×××××号车在珠江大道与阙某明驾驶的冀a×××××号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报案后,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查勘员到达现场,双方经协商一致,冀a×××××号车进石家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经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核算冀a×××××号车的修理费用为35700元,且双方同意该款由刘某峰先行支付,后由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给刘某峰。

刘某波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2014年6月9日,刘某波换取了新的从业资格证。

另查明,甲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第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天未申请换证的。

本院认为,刘某峰与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峰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有义务在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刘某波的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能否构成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拒赔的理由?首先根据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天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由此可见,交通部对从业资格证到期未及时换证的,给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80天的免予注销期限。刘某波的从业资格证在超期十余日后,相关行政机关为其换发了新的从业资格证,说明刘某波是具有从业资格并通过了注册,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其次,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拒赔的依据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五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被告所提供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不能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解释说明,上述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峰保险金三万五千七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六元,由被告甲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呼广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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