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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

乙方诉甲方房屋买卖合同案

来源:邵丽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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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5日,出售方(甲方)与买受方(乙方)、居间方(丙方)郑州某中介公司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主要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以110万元将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号4号楼16层64号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银行贷款政策,并保证自己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拾日内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后拾日内将首付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该定金由甲方保管,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定金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转为购房款。”2016年8月6日,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收到乙方购金水区沙口路1号4号楼16层64号订金壹万元。”2016年8月15日,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收到乙方购房订金壹万元整。”2016年8月17日,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收到乙方叁拾叁万元整。注明:此款系乙方购买甲方的房款首付款,该房产位于沙口路××楼××面积为86.64,房产证号为11××79。由于上述房产未归档,甲乙双方协商2016年10月30日前过户给买方乙方。卖方甲方不配合买方进行房产过户手续。则卖方双倍赔偿买方首付款,共计人民币66万整。”2017年4月7日,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屋的权利状态显示该房屋2017年1月5日再次被抵押。后,乙方委托我方代为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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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邵丽莎
  • 执业律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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